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 2008-3-13 | 作者: 财政局 | 来源: 重庆会计之家 | 查看: 203次
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会计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成立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每年一次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并在全市每年评选表彰的基础上,负责每三年一次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及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未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市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应负责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本地区、本系统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本地区、本系统评选表彰的基础上,负责每年向重庆市财政局推荐全市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工作。
第四条 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会计科研及教学工作、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凡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理财,爱岗敬业,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区县(自治县)、行业及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工作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为构建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评选中可参考《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条件说明》(见附件一)。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第九条 推荐评选方式采取推荐机构推荐与领导小组集中审核评定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重庆市财政局负责成立由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监督检查处、会计处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分别由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及纪检组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及学者组成。办公室设在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设主任1人,由会计处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不得作为全市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本系统全市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为保证推荐工作质量,各区县财政局(自治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县、本系统会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 推荐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由其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表见附件二、三)。申报人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30%。
第十二条 各推荐机构应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整理核实,审查无异议后产生推荐候选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评定机构推荐(推荐表见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
推荐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单位向推荐机构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30%。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对推荐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同级有关行使监管职责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定机构办公室按照有关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推荐机构推荐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并逐一进行审核评定(评审表见附件七)后,向领导小组提交评定结果,由领导小组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并通过“重庆会计之家”网站(www.cqkj14.org.cn)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确定为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向社会公告。
连续3年获得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将优先纳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推荐范围。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五条 通过评选获得重庆市财政局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重庆市财政局授予“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社会宣传。通过评选获得财政部表彰的会计工作者,除由财政部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外,重庆市财政局也将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经推荐而未获得财政部表彰的会计工作者也将由重庆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评定机构撤销其称号,并在10年以内不得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其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其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给以相应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的本区县(自治县)、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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