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08-3-06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网络转载 | 查看: 518次

字号: | 推荐给好友

渝财会[2007]25号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升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的《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反馈。

  联系人:罗佐平

  联系电话:023-63899487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细则。

  凡在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 重庆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按财务管理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直接拨付预算经费的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企业(集团)公司、非重庆市的在渝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除前项规定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路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外,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待岗的会计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暂住证为准)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TAG: 重庆会计 从业资格 会计法 资格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

61/6123456>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重庆会计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会计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重庆会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最新评论

删除 yang921921 评论时间 2008-9-01 15:21:43
3

查看全部评论……(共1条)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sec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