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集团企业资金结算与集中控制的新系统

发布: 2008-5-28 | 作者: 袁琳 | 来源: 会计研究 | 查看: 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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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与集中  

  资金的结算中心与集中控制是集权体制下的首选模式,由于其对资源的高效配置、出资者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等功能早已被中外企业所广泛运用。但资金的结算和集中绝非简单、武断之事,事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流程以及与外部环境的配套和建设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因而在该模式的运行中出现不少企业控制目标与结果的巨大差异。

  一、中国石化集团及财务公司结算中心的背景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199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重组的国家特大型集团公司,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直属单位遍及全国除台湾省的各地区,其经营涵盖石油、天然气等多个行业,二十几种产品。该集团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经营和外部市场化、内部紧密化的经营管理方针。1999年10月,中国石化控股的股份公司在纽约、香港和伦敦三地挂牌上市,这是第一个国有企业在境外三地成功上市,募集资金34.62亿元。

  石化财务公司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1993年经中央银行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增资扩股,目前资本金为15亿元。

  石化财务公司结算中心成立主要是内部转账结算的需要。多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间结算环节拖欠严重,省市石油公司欠炼化企业、炼化企业欠管道公司、管道公司欠油田企业的货款形成债务链,最高时曾达400多亿元。当时的炼化企业归石化总公司管理,省市石油公司归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管道公司和油田企业又归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领导,因此,债务链的解决牵涉到三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如何解开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的债务链一直是集团公司关注的问题,也是开展内部结算的直接原因。此外,集中结算之前,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到银行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占用成本居高不下,并一度成为各分支机构违纪违法的工具,最终又将风险转嫁到总公司。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石化总公司进行重组,组建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重组和管理机制的变革要求集团公司内部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而重组后石化集团实现一体化经营及内部紧密化经营及内部紧密化管理也为内部转账结算工作开展制造了条件。

  集中结算和控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加快了企业货款回笼,促进了资金的周转,企业的应收帐款也大幅下降,1997年末为225.18亿元,到1999年末降为177.1亿元。石化内部结算的实际天数较以往通过银行结算快10天左右。特别是2000年3月1日成品油统一结算开始之后,参加成品油结算的炼化企业及大区销售公司等各方几乎没有拖欠货款,这是多年来集团公司想做而没有做到的事情。内部结算推动了企业特别是省市石油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机制的建立。内部统一结算促使大多数石油公司与地县石油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内部结算的开展推动了企业(特别是省市石油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建立,加强了资金统筹管理力度。同时内部结算促进了集团公司内部经营机制的改善。使物资流与资金流得以配套运行,不仅使货款得以及时回笼,更重要的是石油及石化的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根本改善,促进了原油、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改善,规避了企业间无序竞争带来的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的混乱。促进了原油、成品油按市场规律形成价格机制,使成品油、原油的价格到位,增加了石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中石化财务公司结算中心模式及运行机制

  中石化财务公司结算中心的运行模式,不是简单地将资金纳入集中结算,而是对资金计划、使用、控制、稽核及奖罚的全过程实行集中管理。在对各参与主体(两个层级)清晰的授权、定岗、界定义务及责任的基础上限定结算范围、规定四个统一、签订三项协议,使各参与主体能在一个严格的结算纪律、层级界定明确、激励与约束对称的规则中运行。

  (一)限定结算范围及对象:集团共有13家已上市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上海石化和仪征化纤两家既是A股上市公司又是H股上市公司,北京燕化和镇海炼化为H股上市公司,其余均为A股上市公司。该集团公司的特征是先有子上市公司、然后划归母公司、母公司再上市这种相当少见的资本运作。因此业务整合的关键在于集权,因而对结算和资金集中的范围和品种作了限定。内部结算对象限于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存续公司),各类企业主体的下属单位只能通过主体企业办理结算业务;内部结算的结算品种主要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主营产品和业务,如:原油购销、成品油购销、原料互供、物资装备购销、关联交易等。

  (二)实行“四个统一”、“三项协议”、“二级财务控制”机制。“四个统一”,即(1)统一结算软件;(2)统一凭证格式;(3)统一票据传递;(4)统一结算报表。要求参加统一结算的各分支机构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向财务公司结算处报送结算统计报表,由总部结算处每月2日前汇总编报结算表,送有关单位领导。分支机构每天下午4时将“转账结算资金收付及余额日报表”传真公司结算处,由结算处上报有关领导。实行“四统一”是实施结算中心的基础,使参与结算各方的信息质量从源头得以保证,并使信息在集团内部传递迅速,保证集团总部对资金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实施实时监控。

  “三项协议”,即(1)内部转账结算协议。由供货方、收货方、财务公司三方就内部转账结算的范围、期限、有关货物发货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及在出现拖欠情况时的处理及对责任方的处罚等。签订“内部转账结算协议书”。(2)结算周转贷款协议书。为便于结算业务正常进行,依据“内部转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借款方)向乙方(贷款方)申请内部结算周转贷款,专项用于贷款的封闭结算。并由借贷款双方就贷款项目、授信额度、用途、利率、协议有效期、违约责任及协议的解除和变更达成协议。(3)汇票贴现、转贴现协议书。财务公司将对开展内部转账结算的企业提供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参与贴现的单位首先需持票向财务公司申请,报各大区财务公司分支机构批准。各大区财务分支机构对票据要素进行审核、查询并签署是否同意贴现的意见书及转贴现操作建议(包括行别、金额等),申请单位必须承诺同意遵守《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无条件承担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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